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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焯:艺术品拍卖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纠纷

日期:2026-02-08 浏览: 

  风险和纠纷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风险是纠纷发生的潜在因素,风险的发展方向最终大部分会转化为现实的纠纷,纠纷则是风险外在化的表现方式。在拍卖活动中,既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同时也有大量风险演化为现实的纠纷。艺术品拍卖中常见的风险及纠纷存在于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和各个业务环节。

  1、处分权存在瑕疵。征集的先决条件是排除有处分权瑕疵的拍品,征集中首先要对拍品处分权问题作全面、细致了解,例如:标的物非本人所有且无授权委托的情形、标的物上设定有抵押权等。

  2、拍品涉及著作权、隐私权等尚在保护期内的附属权利。如信札、手稿类的拍品。

  3、拍品本身存在瑕疵。这是征集时应该把好第一关,从专业的角度不要给赝品流入市场埋下隐患。例如,高仿品,尤其是书画艺术品中的高精度印刷品等均应在谈征集之时加以鉴定并排除。

  4、从征集人角度,为征集拍品答应意向委托人过多、过于苛刻的委托拍卖条件,会给后面签署和履行正式的委托拍卖合同带来风险。例如,征集人对拍品最低成交价的承诺,对先行垫资及佣金等费用收取的承诺,等等,都可能成为后续风险的重大隐患。

  1、因拍品处分权瑕疵没有进一步查明,进而导致《委托拍卖合同》对责任约定不明确、缺乏惩罚性条款等。

  2、因拍品本身瑕疵没有查明,导致《委托拍卖合同》对此约定责任不明确、缺乏惩罚性条款。

  3、对委托人权利约定得过多、过高。例如,《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人须在拍卖前或成交后向委托人先行垫付成交价款等金年会官网 金年会严苛的权利条件。

  4、对委托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过少、过低。《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过低或直接免收等。

  5、对委托拍卖期限约定过短,导致拍卖人未及举办拍卖会或不能连续将拍品上拍。

  6、在实际交接已委托的拍品过程中,因未能健全交接手续,对拍品的现状及自然属性特征没有进行共同确认,给将来返还拍品或向买家交付拍品时可能发生是否原物、是否损毁等纠纷留下隐患,难以明确责任。

  1、疏于对拍品的处分权瑕疵认真考察并做出明确确认,为日后的拍卖效力争议及发生第三人的权利追索留下隐患。

  2、把关不严,导致赝品通过上拍审查流入拍卖市场,为日后发生不同诉请的拍卖纠纷留下隐患。

  1、展示时间不妥。既包括预展不足法定的展示时间,也包括不足以使竞买信心建立的时间,还包括预展的具体时间安排不合理(与其他公司预展/拍卖时间、共同客户聚集时间不搭配等)。

  4、遇有委托方临时撤拍或司法及行政管理部门等强制撤拍情形,未及时在预展环节进行通知、公告等合理处置的。

  5、涉及版权、隐私权等应予附属权利保护的拍品,在进行现场展示、图录印制、网络传播等小环节未进行相应保护处理的。

  2、登记材料、手续欠缺,包括竞买登记资料缺少竞买人身份信息、竞买人本人未在《竞投登记书/表》签字、竞买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手续等情形,将会对拍卖人后续的权利主张造成障碍。

  3、竞买保证金的实缴金额不足以起到保证谨慎竞买和拍卖成交后顺利履约的作用。

  1、拍卖师操作失误。是指因拍卖师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现场拍卖过程中发生错误,主要包括拍卖师看错拍品、报错价、低于底价成交、确定买家错误等情形。

  2、拍卖师操作违规,是指因拍卖师主观原因造成现场拍卖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况,例如,拍卖师在落槌成交之时,故意忽视其他人的有效举牌竞价;拍卖师在拍卖现场临时决定对某一未见明显拍卖错误的拍品进行“重拍”,等等。

  3、拍卖师临场处置不当,是指拍卖师在拍卖现场对竞买人突发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当,例如,对竞买人撤回报价、举牌报价争议等未做当场效力判定,对竞买人之间在竞价中的串通行为未予制止等。

  1、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情况,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拍卖人或买受人在拍卖现场当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情况。

  2、错误签署《成交确认书》情况。包括签署人与竞买登记人不一致及价格、拍品等与实际有误等情况。

  2、允许买受人延迟付款提货、不执行《成交确认书》的成交价,甚至擅自允许买受人退货等情形,虽符合契约意思自治,但由此也带来了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风险。

  3、拍品保管不当,继发拍品瑕疵、损毁、灭失等情况,现实发生拍卖人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的法律风险。

  1、竞买人主体资格不明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报名参加竞买的人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等竞买人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误、不全面;(2)委托他人代理或代理他人登记不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4、竞买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压价、抬价、相约不出价制造流拍等方式干扰拍卖秩序。

  在拍卖交割环节,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拍卖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属于买受人违约。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买家违约情形:

  1、买受人因资金或市场行情等原因,主观上不积极依法依约“付款提货”,在客观上延迟支付拍卖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时间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构成拍卖中的“违约”。

  2、买受人以各种似是而非的借口拒绝结算支付。常见的“拒付理由”有:拍品是赝品、拍品存有瑕疵、拍卖程序违法(竞买登记非本人、签成交确认书非本人、现场指认拍品错误、委托竞投席设置非法、拍卖公司无经营资质、拍卖公司超越资质经营等)。

  3、买受人无理由拒绝结算支付。这类买家一般较为“强势”或者是初入行业,在拒绝付款提货的理由表述上很直白,就是“不想要了”,其违约性质很好界定。

  4、先期提货后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这种情形较为少见,往往发生在拍卖人较为着急交割,或者买家是其信赖的“老客户”情况下。

  备注:原文发表于《中国拍卖》2022年第12期,总第197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